湖南永州副食商行销售“假红牛”遭327万元罚款

副食商行销售“假红牛”遭327万元罚款

(网络图片)

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副食商行因销售"假红牛"饮料被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查处。在行政机关执法调查中,被调查人既拒不配合调查,又不提供相关证据,也不陈述申辩。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销售假冒食品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调查而遭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冷水滩区食药监局作出的32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销售假红牛被举报

"你好,我要举报××副食店销售假泰国红牛饮料,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请你们一定要严肃查处。"2017年6月22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接到了一通举报电话。

接到举报电话后,冷水滩区食药监局立即组成调查小组于当日前往被举报的副食商店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副食店销售的泰国红牛"存在标签含虚假内容、标示虚假境内代理商名称、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实际营养成分不符"等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的高压态势下,副食店老板主动交代了该批红牛是从该区某某副食商行批发而来,并提供了加盖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入境货物卫生证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等相关资料予以证实。

为核实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资质的真实性,该局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调查函,复函表明:该产品标签标示的进口商"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并未从事有关食品的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又向深圳文锦渡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协查函,经协查证实:该副食店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相关单位均为虚假资料,复印件上加盖的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

在查处上游违法主体的同时,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坚持"双向出击",根据副食店老板的交代以及提供的证据对该批次"假红牛"的批发商冷水滩区某副食商行展开缜密调查。

傲气商行拒不配合

经过外围初步调查,该商行以"涉嫌经营标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泰国红牛"为由,被冷水滩区食药监局立案调查。

2017年8月4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向该商行负责人蒋某下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商行负责人蒋某在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向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提供任何证据。

2017年8月22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依法向涉案商行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两份告知书上均载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冷水滩区食药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商行负责人蒋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向该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提供证据。

2017年9月1日,冷水滩区食药监局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下达了(永冷)食药监食责改[20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永冷)食药监食罚[2017]××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副食商行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万柒仟元整(¥327,000元)2、处货值金额九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玖拾肆万叁仟元整(¥2,943,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贰拾柒万元整(¥3,270,000元)。

该副食商行负责人蒋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3日向被告永州市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该局先后分别三次电话联系蒋某听取其意见,但蒋某在行政复议期间也未向永州市食药监局提供任何证据。该局经审查后认为,冷水滩区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18年1月5日作出驳回某商行的复议申请。

2018年1月23日,蒋某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纸诉状将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和永州市食药监局诉至零陵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依法裁决挺执法

"我们商行也是受害者,我自己也被骗了。"庭审时,该副食商行负责人蒋某大倒苦水。

庭审中,该副食商行负责人蒋某委托的律师当庭提交了曾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未提交的相关证据,诉称其没有向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及永州市食药监局提交证据主要是因为自己被骗并已于2017年9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应当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做出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因蒋某在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进货来源等证据而拒绝提供,故法院对该商行在法庭审理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冷水滩区食药监局对原告某副食商行的处罚适当;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不以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为前提,故原告某副食商行诉称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做处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某副食商行的诉讼请求。

原告仍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正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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